首尾條文

一、內政部消防署(以下簡稱本署)為指導消防機關執勤使用隨身影像記
    錄器(以下簡稱記錄器)及其攝錄影音資料之保存管理,以維護消防
    人員執勤安全及保障民眾權益,特訂定本原則。
七、執行本原則之獎懲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依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懲處及相關法令究
      責:
      1.未經核准,擅自調閱、複製、使用或銷毀影音資料。
      2.隱匿或洩漏影音資料。
      3.保存、調閱、複製、使用或銷毀影音資料,未覈實登記於紀錄清
        冊。
(二)消防機關每年應針對影音資料保存定期查核至少一次,維護保存良
      好,未發生疏失者,承辦人員嘉獎二次,業務主管嘉獎一次;辦理
      不力人員,依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議處。
(三)消防人員遭民眾陳情,經調閱、複製影音資料查證執勤無疏失者,
      於嘉獎範圍內獎勵;除不可歸責於消防人員之事由外,經查未依規
      定建檔或保存者,視疏失情節予以檢討改進或議處。